关于做好第八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
学校各单位:
为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国务院《教学成果奖励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151号)和《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292号)的规定,经省政府同意,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开展第八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(以下简称“省级教学成果奖”,详见鄂教高函〔2016〕34号)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本届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,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。突出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,重点奖励近年来在本科、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突出进展、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显著效果的成果,优先奖励教学一线教师所取得的成果。
二、本届省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等四个奖项,实行限额推荐,其中申请一等奖的教学成果须提交由省教育厅组织会议鉴定取得的《高等学校教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》。申报的教学成果须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,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,从正式实施(包括试行)教育教学方案或教材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,不含研讨、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,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。
三、各单位要严格按照《第八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实施细则》(见鄂教高函〔2016〕34号文附件1),《第八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填报说明》(见鄂教高函〔2016〕34号文附件5)等的要求做好成果推荐工作,于2017年1月6日前将教学成果奖推荐书、反映成果的总结和教学成果申请简表各一式五份报学校科研处,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、学校同意后再按鄂教高函〔2016〕34号文规定的材料要求在限额内报省教育厅。
四、各单位要充分认识、宣传省政府、省教育厅设立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意义,高度重视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,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。
鄂教高函〔2016〕34号文及附件可在省教育厅政务网()首页的重要通知栏下载。
联系人:孔新舟
联系电话:2867979(67979)
科研处
2016年12月13日